2012年2月16日 星期四

蚊子工程之省思

蚊子工程之省思


違失案情敘述



某公所鑑於舊有市場用地狹小已不敷需求,且建築物老舊結構安全堪虞,經評估後擬訂舊市場遷建計畫書,報請縣政府函轉某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並於88 年9 月獲核定補助遷建經費2,000 萬元。惟該計畫辦理過程中,該公所明知市場未來營運所需聯外道路之徵收及建設經費尚未編列預算,相關經費無著落下,仍於89 年4 月辦理市場建築及冷凍庫等工程採購事宜,致耗資2,100餘萬元完成驗收後,即因聯外道路尚未闢建,無法辦理後續搬遷營運,任其
閒置超逾5 年,投資效益無法發揮。


違失案情分析



1.該公所未確實評估財源籌措之可行性及編列預算:該公所為辦理市場遷建計畫,其所需之工程及聯外道路闢建費用約6 千萬元,原擬標售舊市場以籌措建設經費,如有不足則向上級機關申請補助或由該公所編列預算處理。惟嗣因舊市場滯銷及該公所財政日漸惡化,已無力編列預算辦理土地徵購及道路闢建,致市場建築及冷凍庫工程等設備,自92 年8 月完成驗收後,因聯外道路尚未闢建,車輛無法進出,任其閒置。


2.該管縣政府未善盡輔導及督導之責:該管縣政府對於公所函報之市場遷建計畫說明書,以該府經費拮據為由未辦理實質審查,隨即轉陳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爰對於該計畫所需聯外道路之規劃、闢建等辦理情形,未審慎核評估及加強追蹤,有欠妥當。


3.中央主管機關未善盡經費審核及計畫督導責任:該遷建計畫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補助經費2,000 萬元,其餘經費由公所自籌,惟該公所於89 年5月請領第1 期補助款檢附已發包之上述兩案工程合約書,決標金額計1,888萬元,僅占計畫預算4,600 萬元之41%,該公所以採購合約金額較原計畫規劃金額低,且因其財務困難及遷建後仍有後續週邊設施工程計約1,000
萬元為由,請該中央主管機關照原核定計畫補助2,000 萬元,該機關未查明該工程實際辦理情形、鎮公所配合款提撥運用情形及後續週邊設施工程發包情形,仍允續補助原核定金額,有欠妥適。


檢討改進措施


1.依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第12 點規定,各機關審編年度計畫及歲出概算時,應以計畫之可行性及其目標效益為衡量標準,其中屬重大新興施政計畫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進行效益分析,並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


2.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補助之處理原則第5 點及第6 點規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之補助計畫,應成立計畫評比小組負責審查及評比作業。計畫之審查應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擔經費之財源籌措及相關財務計畫規劃情形。


3.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9 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內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應就全年度補助預算數,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及實際經費需求,妥為分配。實際撥款時,各機關應先查明各受補助地方政府提報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經費(含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覈實撥付。


4.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5 條規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應就本機關與所屬機關計畫型補助之執行,訂定共同性或個別計畫之管考規定,其管考內容應包括訂定補助計畫執行之查核點及管考週期,並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等。


5.為避免再有閒置公共設施發生,各級政府應強化機關所提出公共設施計畫之審議機制,審慎評估公共建設之必要性及可行性後,依優先次序推動辦理。各機關於補助、審查或執行計畫時,應確實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 年10 月6 日工程管字第09800443090 號函所列注意事項辦理。

2012年2月1日 星期三

澳門地圖pdf





澳門作為微型開放式經濟體系,人才的培養,持續的發展都是澳門長遠以來的關
注及核心問題。受到人口、地理、產業、教育、區域等各個不同範圍的制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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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的影響,SARS 的衝擊,經濟體系可持續發展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戰;隨著以
何厚鏵為特首的特區政府領導班子以 “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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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發展,澳門迎來了不簡單的十年考驗,經驗保持增長,人均GDP 增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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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可以說是澳門繁榮背後的一個深層次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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